非营利性法人的代表,有没有可能兼任营利性法人的代表呢?
对于非营利性法人的代表能否兼任营利性法人的代表这一问题,我们可以从相关法律依据来分析。虽然【解答内容】中主要引用了《企业国有资产法》关于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专职性的规定,但对于一般的非营利性法人和营利性法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等法律并未绝对禁止法定代表人的兼任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八十九条规定,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,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。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。这里并未限制其法定代表人兼任其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。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十三条规定,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,由董事长、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,并依法登记。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,应当办理变更登记。该条款也未禁止一个自然人同时担任不同类型法人的法定代表人。因此,在不存在法律明确禁止及法人内部章程限制的情况下,非营利性法人的代表是有可能兼任营利性法人的代表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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